为全力做好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,内蒙古兴安盟委编办结合工作实际,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,严格把控“三个点”,加强机构编制管理,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效能,为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机构编制保障。
一是严把管理审批点,确保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机构编制。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,贯彻落实机构编制前置审批制度,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及相关工作规则。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、编制、领导职数增减等事项,统一按照规定履行上报、审核、例会研究及审批程序。所有机构编制申请事项,均由业务科室提出初审意见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,由集体作出决策,不能及时例会研究的,启动办领导会签程序。
二是严把总量限额点,确保机构编制总量不超出上级核定限额。从严控制机构设置,原则上在不超出现有机构限额范围内按照“撤一设一”的要求进行调整设置机构,不超越审批权限擅自设置机构。在不突破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量范围内局部调整增加编制,不越权审批或擅自增加编制种类。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核定领导职数,严禁超编进人。
三是严把数据统计点,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统计真实准确。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,健全完善实名制系统数据和信息,对盟直各部门进行人员编制确认工作,确保机构编制数、实有人员数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相一致。对人员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与部门进行核对、更正,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,为其他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保障。